•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关于实施援企稳岗以工代训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12号稳岗扩岗以工代训文件

【文章1来源:】 【发布人:陶田丽】 【发布时间:2021-03-09】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电〔2020〕29,现就实施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实施力度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可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10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较低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不需要企业再次申请确认。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

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以上的市,可在保障本地区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普惠制失业保险费返还支出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50号)规定,适时适度开展本地区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强化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支持

一)对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并登记;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6月1 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为准。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以下简称“五大行业”)的各类企业2020年11日至1231日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 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所属的行业由各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有关规定进行归类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但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中小微企业, 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中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界定,未纳入大型企业统计范围的均视为中小微型企业。

、明确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界定

一)“新吸纳就业”指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系统”)中备案的新增就业人员,不包括企业原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人员。企业应当将2020年1月1日以来与 新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工代训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和工资发放银行 对账单相衔接。“登记失业人员”指报告期(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内在就业系统中新增失业人员。

二)对于同一职工,同一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后,不再享受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对于同一职工,同一企业已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实施以工代训并享受补贴。

三)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四)企业申请享受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不追溯至本通知印发之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规范援企稳岗以工代训补贴申领程序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需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所申请的补贴项目,在“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板块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新吸纳四类人员以工代训补贴或五大行业企业申请新吸纳人员以工代训补贴的,需提供《新吸纳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件1)、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中小微企业未新吸纳此类人员的无需提供)、按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二)停工停产中小微企业申请职工以工代训补贴的需提供《停工停产期间在职职工花名册》(样式见附件2)、停工停产期间按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以工代训补 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可按月申请或集中一次性申请,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工代训这一阶段性援企稳岗政策,要广泛宣传推送,加快政策落地见效。职业能力建设业务机构要加强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与就业系统的信息比对,确保以工代训政策对象精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就业系统中符合条件人员信息直接推送给辖区相关企业,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因暂时困难停工停产企业及时充分享受政策,更好地服务“六稳”“六”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