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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政策释义

【文章1来源:】 【发布人:陶田丽】 【发布时间:2021-03-05】 【点击量:

一、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资质。“企业”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二是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或所在劳务派遣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该培训须由用工企业和员工的所在劳务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后开展,以其中一个主体申报。

项目范围。共分三类:一是在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二是在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类、管理营销类等职业岗位。三是尚无国家职业分类或国家职业标准,但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体技能类工种(项目)。

实施方式。一是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二是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组织实施困难的,可遵照市场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原则上为规模以上企业,下同)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承训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划之内。

实施程序。

(一)基本信息注册。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所在地人社局审核通过企业基本信息。(本程序适用于首次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此前已注册登记的单位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基本信息。下同)

(二)培训组织实施。

1.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县的,根据实际需要,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煤炭、电力等在省内跨市县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可在职工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申请);

2.所在地人社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3.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动态监管;

4.培训完成后,在所在地人社局派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

5.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培训时长。不少于60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消防、安全、保密等)的培训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30%。

补贴标准。基本标准不低于人均800元。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根据培训课时、培训成本、产业导向等因素上浮补贴标准。

申报材料。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社局自行制作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5年),存档信息应与向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下同。

有关要求。一是于设有子公司及独立法人机构的集团公司等,其职工在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流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开展岗位培训的,不予享受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二是参训学员到课率低于总课时80%的,不予参加结业考核。三是每班期按照结业考核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四是每班期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人数/实际参加结业考核人数。

二、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重点企业(困难企业)的界定范围。2019年度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有关规定执行。之后两个年度将根据国家及我省部署另行确定重点企业(困难企业)。

培训对象。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在职员工。

项目范围。转岗转业培训工种(项目)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同时,所要培训的工种(项目)与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项目)不隶属于同一个职业分类之下。

实施方式及程序。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执行。登录“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补贴标准。基本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200元。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结合实际上浮补贴标准。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三、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资质。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执行。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企业申请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项目范围。一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二是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

对于有国家职业标准,但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且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如申请开展提升至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经企业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设区市人社部门备案,也可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业考核命题应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证书记载提升后的技能水平,并纳入所在地年度技能人才任务(含新增高技能人才)完成数。

实施方式。一是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二是企业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承训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划之内。

实施程序。

1.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县的,根据实际需要,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煤炭、电力等在省内跨市县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可在职工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申请);

2.所在地人社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3.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

4.培训完成后,由所在地人社局或具备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有三种方式:(1)由所在地人社局组织参加省、市统考;(2)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鉴定费用,鉴定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等执行;(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满足人社部门规定的条件);

5.所在地人社局将参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标准。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有关要求。一是企业每年只能对同一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开展1次补贴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二是组织实施过程由企业自主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关口,各负其责,确保证书含金量。

四、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关于企业参保职工跨地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能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批复》(皖人社秘〔2018〕15号)、《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已参加各市县人社局组织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按1500元/人、20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按此标准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再执行技能提升补贴减半支付政策。

五、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培训补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48号)中关于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技师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人两年内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培训申请及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通过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个人自费技师培训”,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培训申请。其中,在本市区域内参加培训的,所在地县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即可;到市外(包括省内其他地市和省外)参加培训的,所在地县级人社局审核同意后须提交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应确认本市区域内或本省区域内是否具备该职业(工种)的培训评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参加的须说明理由;

2.个人按申请信息自主参加培训;

3.培训完成后,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补贴申领信息,并上传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承训机构资质证明等电子扫描件;

4.所在地人社局将技师培训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具体由所在地政府扶贫部门认定。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原则,对已达到脱贫标准但尚在国家贫困人口库中的人员,适用本条政策。二是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体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保障培训对象相对稳定就业。

“参保企业”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项目范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以及参保企业(以下统称“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岗位职业(工种)。

实施方式。生产经营主体安排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并下达分配相应的工作任务。

实施程序。生产经营主体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工代训”模块,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参训人员以工代训信息表》(省人社厅制式)、与培训对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复印件、代工代训期间工资薪金发放凭据复印件。对人社部门不掌握其资质的生产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上传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审核同意的,所在地人社局将审核同意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标准。实行定标补助,每人每月200元,最长可补6个月。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七、经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等可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为省内中小微等各类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

培训主管部门。包括人社、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等具有特定领域、特定人员培训职责的县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

承训单位资质。行业协会分省、市两级,其中:省级协会可承担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培训任务,市级协会可承担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培训任务。龙头企业分为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以及市属及其他企业,其中: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可承担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培训任务,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承担实施市辖区内培训任务。省级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由省级培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级及其他由所在地市级培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项目范围。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之内,具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具体范围由培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培训项目类型原则上为人社部门统筹管理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应急、住建部门统筹管理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作业等一线人员的特定培训。培训项目须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的服务资质范围之内领域(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记载为准)的工种(项目)。

实施方式。行业协会原则上培训对象为本协会会员单位员工,以中级晋升高级以上层次为主,面向中小微企业可开展中级工培训,行业协会可根据培训需要,择优利用会员单位的培训资源或协调利用省内其他优质培训资源组织开展。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自身培训资源开展,不得转委托、转包培训任务。行业协会、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为省内规模以下的中小微等各类企业。

实施程序。行业协会、企业、骨干培训机构(含省级,以下称“培训单位”)申报人社部门培训项目的,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培训补贴;所在地人社局将培训合格及取证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培训单位申请开展应急、住建等部门培训的,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各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按照属地原则,省级培训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培训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补贴,培训人数计入所在地市级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计划完成数。

八、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按照省应急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执行。

九、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关于补贴工种目录制定。对上述6类人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建立“省级基本+市县补充”免费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制度,逐步健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与培训总体成本支出相适应的补贴机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定期调整更新省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同时支持各市县在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对省级工种(项目)的补贴标准予以上浮;二是开发新增地方特色培训工种(项目),自主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和时长。

关于培训课时比例构成培训总课时按照省级及市级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中确定的课时执行,其中: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消防、安全、保密等)的培训课时原则占总课时的40%,实际技能操作训练原则占总课时的60%。

关于免费培训的含义。“免费培训”是指政府对基本培训服务的供给所发生的培训费用予以免除。上述6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省市两级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免除培训费,以满足大多数参训者学习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的基本需要。对于部分劳动者参训项目收费标准超出省市两级免费标准的,遵照市场化培训原则,超出部分仍需由参训者个人交费。

关于同一年度享受免费培训次数。上述6类人员每年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含技能脱贫培训)的次数不超过3次,且工种项目不可重复。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推送就业信息或推荐就业岗位,经培训机构及人社部门就业指导帮扶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但同一年度不超过3次上限。对当年度培训合格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由学员自主选择。学员培训合格后实现就业情况纳入“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训问题。个人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上述6类人员对象身份的,允许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关于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界定。指进城求职务工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包括已在城镇务工(主要指短工、零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准备到城镇求职就业的人员。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界定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未参加失业登记的城镇无用人单位的居民。

关于参训人员年龄问题。上述6类人员参加培训的,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应在16周岁至65周岁,其他5类劳动者应在16周岁至60周岁(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除外),男女参加培训的年龄要求一致。

关于外省户籍人员参加培训问题。符合年龄条件的外省户籍劳动者,凡在我省依法办理取得居住证的,可参加居住地组织开展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补贴拨付问题。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培训补贴;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退役军人培训按现行要求执行。

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的含义。需把握4个要点:一是上述6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经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测试。二是“初次”指的是参训人员针对所培训的工种(项目),首次参加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测试。三是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等执行,从培训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6类人员的鉴定补贴标准不再适用原规定(职业资格证书2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50元/人)。四是参加鉴定人员个人无需交费,鉴定补贴直接补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社会评价机构。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有关要求。一是参训学员到课率低于总课时80%的,不予参加结业考核。二是每班期按照实际结业人数享受培训补贴支持。三是每班期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人数/实际参加结业考核人数。

十、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关于对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两后生界定。“两后生”指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毕业生应在特殊限定的毕业年度,也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二是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三是应于毕业当年9月份至次年6月份参加培训。超此时限范围的,按其他人员政策执行。

有关要求。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根据实际到课天数,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直接拨付给参训者个人。生活费补贴可由承训单位采取按天发放或培训结业后集中支付的方式先行垫付,根据实际垫付金额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申领时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代为申请协议。

十一、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按照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45号)、《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46号)执行。

十二、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

补助对象。我省依法审批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学制教育,培养层次为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中级工班。

补助要求。一是技工院校招收对象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按照“脱贫不脱政策”要求,对于达到脱贫标准但尚未“出列销号”的贫困户家庭学生,适用本政策。二是根据技工院校实际在籍在校(按规定学制尚未毕业)的贫困户家庭学生人数给予学校补助。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为准。三是培养经费按年补助,每年针对贫困户家庭学生集中申报一次。

拨付程序。技工院校集中于每年11月份学籍核查完成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人数、申请培养补助金额等基本信息)、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生成的学生学籍信息、外省户籍贫困生的贫困证明材料(由院校统一出具,下同),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院校公章。市人社局书面审核及系统数据比对通过的,由市人社局或相关县(区、市)人社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培养补助经费拨付至申请院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

培养补助经费用途。培养补助经费用于办学支出。

十三、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在我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培养层次为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中级工班。

补助要求。一是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把握标准同上。二是“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为准。三是补助经费按年拨付,于每年11月份学籍核查完成后集中申报拨付。

拨付程序拨付程序及所需材料总体同上,由市人社局或相关县(区、市)人社局于20个工作日内统一拨付至学校,学校代拨至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对其履行教育培养、生活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十四、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由各市自主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

关于新职业。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发布的新职业。

有关要求。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发或提供培训标准、教材资源等,合理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发布执行。

十五、劳动者在省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关于省内培训。劳动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补贴政策,培训人数计入培训地任务完成数。

关于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次数问题。“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是指纳入“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管理的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内所享受的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关于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问题。“同一职业”包括职业分类下的工种项目。依据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在同一细类职业代码下的,即属于同一职业,不可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十六、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者、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须由市县政府培训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包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整建制项目培训合同,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及双方权利责任等事项。

十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培育建设一批省级示范产教融合型企业。

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

此条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操作实施办法。本条中的“职业院校”,仅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院校,不含人社部门审批设立的技工院校。

  十九、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培训人数超过在校生人数一倍以上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

关于现行政策规定。现行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执行。

关于可支配指扣除财政统筹部分(或称调剂部分,相当于手续费)余下部分为院校可支配收入。

关于培训人数。指职业院校上一个自然年内,所承担实施的各类补贴性技能培训人数。

关于在校生人数。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上一年度全日制学制教育在校生人数。

关于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也即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绩效工资水平,按当地公务员津补贴平均水平的2倍确定,具体由所在地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开发范围。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新职业,或已开发国家级教材但与我省岗位实际差异较大的职业(项目)。

开发层次。省级层面:开发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由省人社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发的省级培训教材;二是经各市人社局委托开发后被省人社厅择优采用的,纳入省级培训教材范围。省级培训教材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市级层面:经各市人社局委托开发的市级培训教材,在市辖区范围内推广使用。

实施程序省或设区市人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进行需求论证及必要性可行性评估;省或设区市人社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培训教材开发申报通知(包括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培训等级、开发周期等);省或设区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申报单位开发的培训教材;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购买教材开发服务资金。

有关要求原则上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分段拨付的方式,应留存不低于总价款30%的部分,于教材试用合格后拨付。教材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使用该教材的班期不少于2个。

二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企业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22号)执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依据《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31号)执行。

二十二、关于人社部门各类补贴性技能培训结业考核的质量督导问题。

建立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技能脱贫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结业考核质量督导制度,依托公办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师资人员,由设区市人社局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培训质量督导队伍,质量督导员聘任制度,选聘条件及聘期等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加大对人社部门各类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动态监管和结业考核的现场督导,严把“出口”质量,增强结业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二十三、关于部分新培训项目的补贴执行期以及原有培训项目提高补贴标准的执行期问题。

对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级工(初级工提升至中级工)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皖政办〔2019〕2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下同),以企业当天提交开班申请为算。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以工代训时长的计算起始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