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秘职成〔2016〕63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皖教职成〔2010〕20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要求,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根据2016-2019年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公开招标结果,现就做好2016-201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是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我省自2010年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工作以来,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高度重视,积极为学生投保,切实加强安全教育,有力保障了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了学生实习责任风险,对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实习管理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的实习安全意识还较为薄弱,实习安全责任事故偶有发生,加上实习责任保险覆盖面不广,学生投保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要求,自2016年始,我省推行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工作,为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保障。 二、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要求 1.投保方式和保险期限。中等职业学校为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与其实习期相对应。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2.保险范围。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3.经费保障。根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公开招标的结果,一年期实习学生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人15元,短期实习责任保险费以此为基准(具体保费金额见附件)。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4.保险机构。根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公开招标结果,我省2016-201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保。 三、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改善民生和构建职业教育制度保障的高度,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明确专人负责有关工作,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落实到位。 2.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应积极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覆盖率,当年实习的学生须全部纳入实习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对于工作推行不力、损害学生及学校利益的,要追究学校及校长责任。
附件: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6-2019学年度)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6-2019学年度) 为加快建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皖教职成〔2010〕2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被保险人 全省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险标的 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承保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四、保险中介服务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五、适用条款 主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1. 《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六、保障内容 1.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参加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习期间,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人身伤亡,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或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附加保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6.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场所内从事实习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人身伤亡,学生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险期限 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八、投保程序 1.保险公司于10月15日前将投保单交于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各市客户服务部,由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各市客户服务部于10月20日前将投保单分发给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2.各中等职业学校于10月31前将盖章确认后的投保单和投保学生名单交予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再由联合保险经纪公司统一交予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交予联合保险经纪公司,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并于11月10日前分发给各投保学校。 4.各投保学校于11月20日前将保险费转账至当地保险公司账户完成投保工作。 九、理赔程序 1.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00,并通知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及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客户服务部。 2.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 3.保险公司会同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审查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 4.保险公司根据理赔意见、仲裁或诉讼结果进行赔偿。 十、保费及保险金额表
十一、短期实习责任险缴费标准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短期)缴费标准:15元/每人/年*1/365*投保天数(按15元/每人/每年的日费率收取)。 对于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十二、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
(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