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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5-10】  【点击量:

  

  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为规范我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局和人社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 成立职称评聘领导小组,职称评聘工作由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成立。

  2. 适用对象:本校符合晋升、聘任基本条件的教职工。

  3. 评聘条件:

  1. 符合上级人社和教育部门出台文件中的职称评定条件。

  2. 任期内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考核合格。

  3. 担任学生管理或团委工作。

  4. 本人提出担任班主任申请,未被学校录用但记录在案的,或由学生处安排为助理班主任工作的。

  1. 当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职称评聘:

  1. 不符合上级人社和教育部门出台文件中规定的职称评定条件的;

  2.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 诋毁、破坏学校声誉,妨碍招生宣传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的;

  5. 违反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

  6. 违反校纪校规,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

  7. 无故缺勤一周以上的;

  8. 长期请假累计达一月以上的(晚婚假及产假除外)。

  9. 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

  1. 评聘优先顺序

  名额足时,按谁满足谁参评的原则;名额不足时,按量化得分的顺序排序,当年排序轮不上的,作为下年的优先考虑(无违反第四项中的任何一项情况),次年排序时,先选择上年的排序遗留,再按当年得分排序推荐。

  1. 评聘程序

  1. 个人申报

  2. 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审核

  3. 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

  4. 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