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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5-13】 【点击量:

 

为规范我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局和人社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成立职称评聘领导小组,职称评聘工作由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成立。

二、      适用对象:本校符合晋升、聘任基本条件的教职工。

三、      评聘条件:

1.   符合上级人社和教育部门出台文件中的职称评定条件。

2.   任期内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考核合格。

3.   担任学生管理或团委工作。

4.   本人提出担任班主任申请,未被学校录用但记录在案的,或由学生处安排为助理班主任工作的。

四、      当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职称评聘:

1.   不符合上级人社和教育部门出台文件中规定的职称评定条件的;

2.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   诋毁、破坏学校声誉,妨碍招生宣传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的;

5.   违反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

6.   违反校纪校规,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

7.   无故缺勤一周以上的;

8.   长期请假累计达一月以上的(晚婚假及产假除外)。

9.   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

五、      评聘优先顺序

名额足时,按谁满足谁参评的原则;名额不足时,按量化得分的顺序排序,当年排序轮不上的,作为下年的优先考虑(无违反第四项中的任何一项情况),次年排序时,先选择上年的排序遗留,再按当年得分排序推荐。

六、      评聘程序

1.   个人申报

2.   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审核

3.   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

4.   公示